工信部節〔2024〕13號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企業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等全過程,實現供應鏈全鏈條綠色化水平協同提升的主導企業,是帶動供應鏈上下游工廠實施綠色制造的關鍵。
第三條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和全面覆蓋的原則,以綠色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為支撐,優化政策環境,引導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企業綠色制造的內生動力,發揮綠色制造標桿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評價標準,遴選發布國家層面的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名單(以下簡稱綠色制造名單),推動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并依據本辦法和實施細則負責本地區的培育、管理和推薦工作。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簡稱管理平臺)的建設和運維,將其作為開展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統一平臺。
第六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將本地區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計劃,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要求,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
第七條 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2.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八條 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2.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2.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條 企業、園區可采取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的方式,編寫評價報告后通過管理平臺提交。采取第三方評價方式的,第三方機構要按照《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附件1)開展工作,對所出具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取自評價方式的,工作流程和報告模板可參考《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管理平臺收到的申報材料,按照本辦法和本地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組織本地區省市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發布省層面綠色工廠名單。省層面綠色工廠原則上應先納入市層面綠色工廠名單。
第十二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充分征求當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后,于每年7月31日前將本地區具有代表性和引領性的省層面綠色工廠通過管理平臺推薦至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綠色工廠的推薦數量將按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數量和梯度培育體系建設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各省推薦的工廠進行評審,擇優確定年度公示名單,公示時間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名單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國家層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流程和時間要求與國家層面綠色工廠相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自行組織省層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自行確定推薦單位是否需納入省層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名單。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用于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的標準清單(詳見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已納入清單的行業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評價,不在清單范圍的行業依據《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 36132)進行評價。工業重點領域優先推薦能效水平達到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標桿水平的工廠,其他行業優先推薦達到相應國家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或1級水平的工廠。
國家層面綠色工業園區創建依據《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附件2,后續根據實際隨時修訂)。推薦的園區應為省級以上且綠色工廠數量多、占比高的工業園區。
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用于國家層面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的行業指標體系(詳見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已發布行業指標體系的按照指標體系進行評價,未發布的行業依據《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附件3,后續根據實際隨時修訂)進行評價。推薦的企業原則上應為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優先推薦汽車、機械、電子、紡織、通信制造等行業以及供應商中綠色工廠數量眾多的龍頭企業和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企業。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參考上述標準,結合本地區實際適當調整要求,確定創建省市層面所使用的標準。
第十五條 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含園區內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三)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
(四)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十六條 對綠色制造名單實施動態跟蹤。國家、省、市層面綠色制造名單應在每年4月15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填報動態管理表(附件4),上報年度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
第十七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納入綠色制造名單的企業或園區應加強指導、監督、檢查,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復核,持續跟蹤和分析創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條 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存在以下情形的,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移出并進行公告:
(一)第十五條中所提到情況;
(二)拒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及時從各層面名單移出并進行公告。
第十九條 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如發生名稱變更或因投資、并購等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說明。所在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或園區提交的變更說明進行復核確認,變更后不再符合相關標準的從本層面名單中移出。對涉及到上一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于每年推薦名單時,將調整意見統一上報,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公告和變更。
第二十條 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對在本地區開展業務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經查實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評價對象問題的第三方機構在管理平臺中進行通報,三年內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評價結果。
工業和信息化部適時公布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工作的有關情況,引導第三方機構提升服務水平和工作質量。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機構每年度開展的國家層面綠色制造評價項目(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總計不得超過15項。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可針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
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核實,經核實確認存在所舉報事項的,視情節輕重要求進行整改或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要求從綠色制造名單移出,第三方機構存在所舉報事項的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制定綠色制造相關政策,統籌推動分行業綠色工廠評價標準的制定,開發推廣反映綠色工廠綠色發展水平的“企業綠碼”,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在規劃布局、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申請、政府采購、試點示范、金融服務、品牌宣傳等方面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提供支持,發揮國家產融合作平臺作用,引導金融資源為工業綠色發展提供精準支撐,實施綠色制造宣傳推廣行動,開展綠色制造培訓。
第二十三條 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出臺本地區對綠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導政策,把綠色工廠梯度培育作為推動區域制造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的主要抓手,對本地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制定針對性政策,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積極運用財政、產業、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持續提升綠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四條 參與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第二十五條 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發揮先進示范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綠色工業園區制定綠色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對綠色工廠的產品采購力度。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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