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2.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3.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4.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5.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6.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7.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流程
1、公司決定立項研發活動;
2、將委托或合作研發項目簽訂的合同在科技部門登記;
3、設立會計科目(研發支出項目及其子項目);
4、設立該項目研發費用輔助賬;
5、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核算;
6、按有關憑證填制“研發費用輔助賬”;
7、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作為財務報表附注報送稅局;
8、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表》;
9、收集準備留存備查資料;
10、向主管稅務局備案;
11、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納稅申報,申報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12、留存以上整個過程中的有關材料,以備稅局后續查訪管理。